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烟台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1-02 17:37 访问次数:

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市科技局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决定对《烟台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5份政策文件予以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烟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烟科〔2026〕22号)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删除;

2.将第六条“鼓励链主企业、行业重点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凝练中试需求,共建中试示范基地。”修改为“鼓励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凝练中试需求,共建中试示范基地。”

3.将第八条“中试示范基地原则上由科技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牵头建设,鼓励产学研合作共建。”删除。

4.将第八条“(一)具有良好的前期基础。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一)具有良好的前期基础。申报主体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创新主体。”

5.将第十八条“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内部中试业务剥离,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修改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内部中试业务剥离,注册科技服务业企业。”

6.将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中试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中试示范基地。”删除。

二、对《烟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烟科〔2026〕10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第一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修改为“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由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第一依托单位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创新主体,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

2.将第七条“确需由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托单位的,应联合市内企业建设。”修改为“确需由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托单位的,应联合企业建设。”

3.将第二十七条“对年度绩效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创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修改为“对年度绩效为优秀等次的,推荐创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三、对《烟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烟台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科〔2025〕50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在烟台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作为项目依托单位。”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可作为项目依托单位。”

四、对《烟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烟科〔2026〕14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修改为“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创新主体。”

五、对《关于修订印发〈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烟科〔2025〕47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烟台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满足项目需要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修改为“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创新主体,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负责承担项目核心研发或任务组织。”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工作通知以此为准。


附件:

附件1.烟台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docx

附件2.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docx

附件3.烟台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4.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办法.docx

附件5.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docx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