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1-02 17:30 访问次数:

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了政策文件清理评估。决定对《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等4份政策文件予以废止,对《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战略研究类项目管理办法》等3份政策文件予以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废止的政策文件

决定废止《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烟科〔2024〕36号)、《烟台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烟科〔2024〕37号)、《烟台市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补助实施细则》(烟科〔2024〕38号)、《烟台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烟科〔2024〕44号)4份文件。

二、决定修改的政策文件

1.对《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战略研究类项目管理办法》(烟科〔2025〕64号)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创新主体”。

2.对《烟台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烟科〔2026〕23号)作出修改:

(1)将第四部分布局重点中“(二)建设主体。重点支持早期科技成果多、项目来源稳定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牵头”修改为“(二)建设主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牵头”。

(2)将第四部分布局重点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概念验证业务剥离,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修改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概念验证业务剥离,注册科技服务业企业。”

(3)将第六部分建设条件中“(一)建设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一)建设主体应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创新主体”。

(4)将七部分建设管理中“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概念验证中心”删除。

3.对《烟台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烟科〔2025〕67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申报条件。(一)临床诊疗水平领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医院”修改为“(一)临床诊疗水平领先。依托单位应为三级医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工作通知以此为准。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