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订印发《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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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科〔2024〕36号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4〕34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市科技局对《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1日 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4〕3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和要求,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和政策落实等服务工作,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服务和推荐。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烟台,注册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主要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三)具有先进高效的体制机制。主要有:现代的管理体制,包括完善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现代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以及灵活开放的引才用才机制、市场化的收益分配机制等。 (四)具有完备的研发条件。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在本市的科研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具有高层次的人才队伍。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硕士、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六)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其中技术性收入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不低于100万元。 (七)具有突出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或科技企业孵化能力。近年来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 (八)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一年1次。 (二)单位申请。申请单位登录烟台市科技服务云平台,在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申请单位对提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材料受理。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四)审查论证。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考察论证,提出考察意见。 (五)公示备案。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拟备案的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第六条 申请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单位须提交(上传)以下材料: (一)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评定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场地、人员及设备材料 (1)研发场所证明; (2)研发机构人员清单; (3)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1)单位章程; (2)运行制度:包括引人用人、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等制度。 4.运营情况材料 (1)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经鉴证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5.研发情况材料 (1)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2)近年来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清单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3)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材料和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材料。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七条 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移出备案序列。 第八条 科学设置评价体系,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机构管理运行、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 第九条 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填报绩效评价数据,提交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按照一定比例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现场评价,主要查看现场并核实相关资料真实性等。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取消备案资格:(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备案条件或不报告的; (二)逾期未报送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等重要材料的;(三)被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发生严重诚信问题的;(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因停产、破产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七)其他应予取消备案资格的情况。 第十二条 移出备案序列和取消备案资格的,不再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支持政策。取消备案资格的,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国家、省及市科技计划,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程序择优给予市级竞争性创新平台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良好以上的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扣除当年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最高20%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原《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烟科〔2020〕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