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烟台市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0 11:06 访问次数: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以及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下达的《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烟台市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8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时间安排

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 most.gov.cn/),实名认证通过后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业务。烟台市科技局分三批集中受理各区市科技局推荐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2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2。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市科技局的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区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同时,各区市要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指导企业认真填报高企认定材料。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效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2. 企业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高企评审采用网上评审方式,企业应规范、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市科技局将按照规定上报至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由省认定办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市科技局不提倡、不建议企业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

3.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将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4. 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供1份纸质申报材料以备审核留存,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3至9。各区市科技部门完成材料审核后,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0,各一式四份)以及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光盘(一式两份)报送市科技局,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光盘报各区市税务部门一份。企业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

材料报送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海普路8号烟台市科技局高新科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联系人:王  媛  张建设 0535-6786633    

市财政局联系人:张顺业           0535-6688079

市税务局联系人:翟颖慧          0535-6591320

 附件1-10(点此下载).zip

附件:

1. 各区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3.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5. 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6. 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7. 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8.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9. 中介机构声明书

10.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烟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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