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系列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08 09:27 访问次数: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解读宪法修正案之一:为什么由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

为什么是由党中央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呢?

宪法学上有个概念,叫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它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宪法惯例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形式;它作为具有一定拘束力的传统和习惯,在宪法发展的实践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宪法渊源。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本身就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在成文宪法国家,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同样发挥着重大作用,是宪法的补充,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

自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就形成了由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宪法惯例。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自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党中央已先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5次宪法修改建议。此次修改之前,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根据党中央提出的修改建议,已经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切实推动了宪法发展,保持了宪法鲜活持久的生命力。

我国之所以形成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的宪法惯例,是由党的性质、地位和宪法的发展规律决定的。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肩负着领导各族人民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历史使命。这就需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其次,宪法是全体人民的共识,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党的利益与全体人民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其三,自从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重大发明的宪法诞生以来,宪法发展就是一个永恒主题。宪法诞生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国之成熟政治力量。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一个不断与时俱进、勇于自我革新的政党,所以,我国宪法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自然也就形成了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的宪法惯例。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我国作为成文宪法国家,在长期的国家政治生活中还形成了其他宪法惯例。比如,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一般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一般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事实证明,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宪法惯例,并将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13日,第2版,作者:王勇)

解读宪法修正案之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一个国家和社会靠什么运转,是治理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此次宪法修改,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重要举措,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重大行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坚持并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和融合,就必须坚持依法执政,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这是党在依法执政条件下实现正确领导的重要途径。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基本途径和方式是将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立法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上升为法律,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变成国家政权、社会组织和公众行为必须遵循的普遍准则,并通过国家政权机关的贯彻执行使党的主张落地生根,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立法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设置法定程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首先是要把党的重要主张变为宪法的规定,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此次宪法修改,正是要把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规定的内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因而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其修改必须遵守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法定程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程序的严格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修改宪法动议主体严格限定,只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二是获得通过的要求更高。一般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而宪法修改则须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为能够使党的主张成为宪法规定,已形成的宪法惯例是,由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同时,从近年来我国宪法修改实践观察,其表决方式也有所不同,一般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者电子表决的方式,而宪法修正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此次宪法修改,在程序上既遵守了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也遵循了已形成的宪法惯例。

在内容上,此次宪法修正案明确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确立为整个国家和人民新的共同奋斗目标,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固化为宪法的规定,把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载入宪法之中。通过这一转换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使其不仅成为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要求,从而汇成国家发展的洪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14日,第2版,作者:杨伟东)

解读宪法修正案之三:

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

“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及时把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真正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至关重要。准确理解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三者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中国共产党的责任担当和历史使命,集中表现在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兑现、人民意愿的代表与实现,三者高度统一。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已经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能够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各种风险和挑战,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充分体现了党的先进性,充分说明了党的先进性本质与国家繁荣发展之间高度契合,党的主张满足了国家利益的需求,党的执政地位为人民充分认可。人民认同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是基于相信党的性质宗旨与国家利益高度契合。中国人民从心里渴望中国共产党站在新起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率领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三者在宪法中实现高度统一。宪法与党的领导、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实现党的领导力的内在要求,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载入宪法总纲,是在原有基础上新的强化、深化和拓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时代性。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作为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其生命力就在于能否成为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此次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

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才能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事实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才能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让宪法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15日,第3版,作者:胡业勋)

解读宪法修正案之四:宪法与党章关系密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显然,宪法与党章关系密切。二者之间,既有区别,更有不可割舍的紧密联系。

宪法与党章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二者的制定主体、内容、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等是不同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只有人民才是制宪权的唯一主体。宪法规定国家根本任务、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赖以建立法律体系的基础,调整对象是全体公民。显然,这些不同于党章。党章是党的章程,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在内容上主要规定党纲、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条件、党员权利义务、党的纪律等,它是党赖以建立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调整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其次,宪法与党章效力等级不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党章是最高党法,只有在党内才具有根本大法效力。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依规管党治党,需要确保所有党组织、党员既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又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再次,宪法与党章的发展规律有所不同。宪法是全体人民共识,具有更高稳定性;党章是全党意志体现,尽管也有很高稳定性,但出于客观执政环境改变、执政党与时俱进等因素,党章修改的节奏一般要高于宪法。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章程几乎在党的每一届全国代表大会上都要做些修改,而宪法修正并不是这样的。

宪法与党章的紧密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二者可以相互衔接协调,是共融的。宪法是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章体现党的意志,而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也是公民,二者是可共融的。实践中,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所以,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章的合适内容及时上升为国家宪法内容。其次,党章是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从形式上看,党章属于“党规党法”,既不是国家的法律文件,更不是宪法性文件,但是,从实质内容特别是从其发挥的规范性作用来看,有时还更为显著。实践中,党中央提出的宪法修改建议,一般也是把党章中已经确定的且经过长期实践证明正确的规范上升到宪法高度,所以,党章可以看作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再次,宪法与党章都具有政治性和规范性。宪法具有两大属性,一是政治属性,一是法律属性,后者主要体现在规范性上。党章是政党章程,显然具有政治属性,展现政党的基本纲领和政治主张;党章也具有规范性,它对全体党员、党的各级组织具有最根本的约束力,是党内法规的金字塔顶。实际上,正是因为宪法与党章都具有政治性和规范性,二者才可衔接协调,才可共融。

总之,宪法与党章关系密切。我国宪法与党章的思想理论基础是一致的,本质属性是同一的,内容是相互衔接和共融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不仅说明二者关系密切,而且说明在我国实际政治生活中,党章对保障宪法的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16日,第2版,作者:王勇)

解读宪法修正案之五: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宪法修改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指的就是宪法修改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尊重并体现了社会发展和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实施以来,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已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改,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更是一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宪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更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通过宪法修改,及时将重大思想、理念和制度纳入宪法,及时将改革成果和重大部署制度化、法律化,既符合宪法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需求、与时俱进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又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修改关系全局,更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切实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此次宪法修改过程中:一是,党中央通过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869条,书面材料180份;二是,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更是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形成修改宪法的建议;三是,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鼓励代表充分讨论,并以2958张赞成票通过宪法修正案。综上,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意愿。

依法立法是保障法制统一的关键,其核心要求就是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此次宪法修改,首先在党中央领导下,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形成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其次,由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修宪建议》),并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再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讨论中央修宪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经会议审议和表决,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最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并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这样的宪法修改过程,完全符合宪法第64条关于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以及我国历次宪法修改实践中形成的工作程序和机制,充分体现了依法立法的要求。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17日,第2版,作者:刘小妹)

解读宪法修正案之六: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意义重大

党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相互统一是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党的十九大的一项重大政治贡献和理论贡献,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思想地位。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体现了政党的执政逻辑与国家的发展逻辑之间的相互契合、相互统一。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逻辑就是运用长期探索形成的科学理论作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意志、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另一方面,现代国家的发展依赖政党组织国家政权、动员社会,提供国家治理的思想资源和制度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也是决定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性问题。因此,这次修改宪法,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指导思想与国家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相互统一,既有利于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又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是完成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包含三重逻辑:一是从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看,我们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二是从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看,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三是从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看,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因此,新时代的内涵是伟大而深刻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所担负的使命是神圣的,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必然是复杂的、艰巨的。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一个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是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伟大胜利的正确理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时代伟力的基础。因此,全党要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国各族人民也迫切需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共同思想基础。这次宪法修改,适应了新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了人民呼声,体现了国家意志,遵循了宪法发展规律,为全国各族人民树立了思想旗帜。有了这个思想旗帜的引领,我们党、我们国家和民族就明确了前进的正确方向,就能够形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共同意志和强大驱动力。因此,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赋予其最大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对于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实施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至关重要、影响深远。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20日,第3版,作者:郇雷)

解读宪法修正案之七: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6条,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写入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把这一理论创新成果充实进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之中,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科学表述和完善发展国家根本制度与国体、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回顾总结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奋斗历程和根本成就,宣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了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此次宪法修改,在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总纲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领导由宣示性、纲领性的序言式叙述,上升为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宪法规范,使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党的领导”的内涵,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为惩处反对、攻击、破坏、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提供了宪法保障,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行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体,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此次宪法修改,从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属性的角度更加科学、全面地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国体。一方面,最本质特征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辟者、领导者和推动者,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最大的国情、最大特色和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因此,在宪法总纲中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对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统一性的深刻认识,也是对国家根本制度和国体的科学表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创和发展起来的,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继续推进。如今,我们走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从根本上还是要依靠党的领导。宪法总纲关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规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保障。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21日,第5版,作者:刘小妹)

解读宪法修正案之八:

"法制"到"法治"是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新飞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是一个伟大的跨越。

“法制”和“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含义却有着重大不同。法制侧重强调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制所讲的,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和体系;法治所说的,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还包含着一种价值追求,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要求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

“法制”到“法治”,表明了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首次规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随后,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到了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为进一步实现“法制”向“法治”的跨越,我们党和国家做了很多探索和努力。十八大以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法制”到“法治”,体现了一个成熟大党的战略眼光和胆识,以及科学的、创新的治国理政理念。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等特征,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一次管长远、意义重大的修改。做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奋斗目标的基本方式和可靠保障,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径依赖。由此,宪法做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26日,第2版,作者:金成波)

解读宪法修正案之九: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顺势应时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母法”,既有坚如磐石的稳定性,也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性。通过修改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和共同意志,彰显国家根本大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功能,并使其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创制经验和基本发展规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开创性地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顺应党心民心,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固化为共同遵循,让党中央推动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利于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

列宁曾形象地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写入我国宪法的新发展理念,归其根本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践证明,当代中国人民的权利利益诉求、美好生活向往“水涨船高”。比如,“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以前求生财,如今求生态”,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良好生态环境日益成为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通过修宪载入包含绿色发展内容的新发展理念,就是要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不断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乘着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的东风,国家生态环境新监管机构即将应运而生,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蓝天保卫战”等重大民心工程也将迎来新气象。这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从宪法层面固化新发展理念的实践价值和“发展红利”。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我国宪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法律形式,如果把修宪的过程比作“考试”,修宪的结果就相当于“答题”,就是回答“时代之问、人民之问”。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也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矛盾还是要靠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一大吸引外资国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发展状况自然备受全球关注。

因此,直面中国发展的“内生矛盾”和“外溢效应”,赋予新发展理念以宪法地位,还有回应国内外双重关切的时代背景。新发展理念秉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和实践导向,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严密体系:创新指向发展的动力性问题,协调指向发展的平衡性问题,绿色指向发展的永续性问题,开放指向发展的联动性问题,共享指向发展的人民性问题。这全景展现了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能、厚植发展优势的中国方案。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是对内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难题、对外保持中国经济体系活力的根本出路。

总之,顺势应时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与法治进程的高度契合,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制度保证。这不但是中国繁荣发展之真谛,也是世界经济发展之福音。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27日,第2版,作者:高波)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